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2號原 告 SIA OVERSEAS BALTIC法定代理人 Aleksandrs Gordejevs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蕭郁庭律師廖沿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4,187元【計算式:歐元17,896.04×34(即原告110年3月31日起訴日臺灣銀行牌告歐元現金賣出匯率)+美金2,628.77元×28.805(即原告110年3月31日起訴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684,1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