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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2號原 告 蔡佳鈺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博翔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9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