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1號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訴訟代理人 翁明誠上列原告與被告單樹人等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