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41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訴訟代理人 何承衛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家琪間請求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