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19號原 告 王淑苓
劉朝慶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進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據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8萬5,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721元,兹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補正被告陳文進、周金枝、劉林粒、劉火生、曹居萬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