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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48號原 告 何姵嫻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志斌間返還代墊喪葬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4,840元及其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4,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喪葬費
裁判日期: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