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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88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訴訟代理人 林世偉上列原告與被告趙玲玉、張OO間撤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被告張OO之真實姓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①應提出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係供訴訟用,請勿遮隱權利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查報系爭遺產之被繼承人姓名,並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並向本院補正被告張OO之真實姓名;③應查報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應提出估價單、鑑定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適切之證據資料到院,同時應查報「本件債權總額」即「本金加計『算至起訴日為止之利息、違約金總和』」,再於「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與「本件債權總額」兩者之中,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上開①②③項,倘其中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裁判日期: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