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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98號原 告 金財神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紅梅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順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順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590元,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