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95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訴訟代理人 張蕙纓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孟展等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6,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