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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40號原 告 簡得勝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汶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對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2079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之聲明係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有民事起訴狀可稽。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要旨可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陳報原告因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撤銷所可獲得之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又原告如未查報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依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係聲請原告拆除坐落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上面積25.65平方公尺之雨遮擋土牆,並以上開土地民國110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15,1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387,315元(計算式:25.65平方公尺×15,100=387,315),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