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45號原 告 張文懷訴訟代理人 彭建亮
劉韋廷律師吳品蓉律師被 告 張雅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參萬壹仟陸佰陸拾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陸拾陸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按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4號裁定、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用,亦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據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張雅琪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97年5月13日所為贈與關係不存在。第2項聲明為被告應將系爭房地經基隆安樂地政事務所(97)基安字第04714號,於97年5月23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核原告訴之聲明請求雖分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係為回復原告對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並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足見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利益應係被告將系爭房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而可獲得之利益,即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系爭房地附近最新(110年9月)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坪為新臺幣(下同)104,347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實價登錄專區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應為4,331,660元【計算式:137.23平方公尺(建物面積121.66+附屬建物即陽台面積13.81+花台面積1.76)×0.3025坪×104,347元=4,331,660元,元以下4捨5入】,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331,66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4,331,660元。
三、末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4,331,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966元。
四、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3,96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對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婷附表:110年度補字第745號(所有權人:張雅琪)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安樂區 新城段 963 4441.85 10000分之59 2 基隆市 安樂區 新城段 963-1 1.62 10000分之59 3 基隆市 安樂區 新城段 963-2 24.19 10000分之59 4 基隆市 安樂區 新城段 963-3 755.15 10000分之59 5 基隆市 安樂區 新城段 963-4 71.69 10000分之59 6 基隆市 安樂區 新城段 963-5 3.48 10000分之59 備考: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 材料及用途 1 00000-000 基隆市○○區○○段00000000地號 -------------- 基隆市○○區○○○街000號6樓 6層 6 層:121.66 合計:121.66 陽台:13.81 花台:1.76 全部 00000-000 基隆市○○區○○段00000000地號 -------------- 基隆市○○區○○○街000○號至211單號地下室貳層 地下二層:2845.79 合 計:2845.79 126分之1 備 考 共有部分:新城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290,新城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