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56號原 告 杜懿玲被 告 杜世明
杜世良
杜業生
杜業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優先購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價額既應以起訴時所涉土地之價額定之,故限原告於文到10日內查報系爭10筆土地出售之價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倘未查報,則依原告使用系爭土地在客觀上所得受之利益即系爭土地之土地公告現值×系爭土地之使用面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新臺幣(下同)1億4,502萬8,400元(計算式:6018㎡3400元/㎡+4126㎡3400元/㎡+122㎡3400元/㎡+304㎡3400元/㎡+95㎡3400元/㎡+5612㎡3400元/㎡+1038㎡3400元/㎡+3784㎡18500元/㎡+2673㎡3400元/㎡+2078㎡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萬8,731元,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3萬8,731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之被告杜世安已於原告起訴前之110年8月13日死亡,欠缺被告當事人能力,原告應補正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