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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56號原 告 杜懿玲上列原告與被告杜世朋等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51號確定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43萬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萬8,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裁判日期:202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