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06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送達代收人 辜文輝 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頌安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4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