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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12號原 告 楊永在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玉霞等人間瑕疵擔保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壹、先位聲明:㈠被告彭玉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聯網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與被告簡錦榮應連帶給付原告前開金額;㈢前二項給付,如有一被告給付時,其餘被告就已給付部分,免為給付。貳、備位聲明:被告彭玉霞應給付原告1,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堪認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因本件數項標的之請求金額均為1,200,000元,依上說明,應認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裁判案由:瑕疵擔保等
裁判日期:202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