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29號原 告 郭碧琪訴訟代理人 胡桂珍被 告 郭嘉慶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嘉慶發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194號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5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又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