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6號原 告 昱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上列原告與被告陶金銘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