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0號原 告 柯金燦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浩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余浩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