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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9號原 告 基隆第一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蕙華被 告 李嘉震

陳素琴劉冠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及第2項,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請求被告李嘉震、陳素琴及劉冠宏2戶社區住戶拆除監視器,即主張共有物所有權受侵害之排除請求權,依據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其侵害範圍不能確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分別各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之(即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計10分之1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第1項本文之規定,併算其價額,合計為33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拆除監視器
裁判日期:202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