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張文懷訴訟代理人 彭建亮
劉韋廷律師吳品蓉律師相 對 人 張雅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0年度補字第745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玖拾肆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核發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為本院一一○年度補字第七四五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雅琪為兄妹,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乃聲請人於民國97年3月3日向第三人李景棋所購買,並於同月27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為聲請人所有。因兩造父親張憲明年邁且糖尿病致身體狀況不佳,聲請人為照顧起居而與父親同住,系爭房地則於交屋後暫由相對人居住使用。嗣張憲明於104年5月30日死亡,聲請人因兩造間之分割遺產訴訟至基隆市地政事務所調閱相關資料,始得悉相對人竟趁聲請人不知情下,盜用聲請人印鑑證明及盜蓋印鑑方式,將系爭房地以贈與方式移轉至相對人名下,並於97年5月23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惟兩造間並無贈與合意,自不成立贈與關係,相對人應將系爭房地於97年5月23日所為之贈與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聲請人所有。為避免系爭房地所有權遭移轉第三人而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准發起訴證明書,以據向地政機關辦理訴訟繫屬之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明,應釋明本案請求,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6、7項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因而將其訴訟標的限定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相對人及第三人之權益(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修正理由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並無贈與意思表示合致為由,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規定,請求確認系爭房地於97年5月13日之贈與關係不存在,及塗銷於97年5月23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業經調閱本案訴訟(即本院110年度補字第74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訴訟標的應為民法第767條之所有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均須登記,核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則聲請人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即屬有據,自應准許。
(二)又聲請人就其本案訴訟之請求,雖於本案訴訟中提出內政部移民署基隆市服務站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土地登記申請書2紙、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基隆市地籍異動索引等件以為釋明,惟其釋明尚有不足,且本案之事實尚未經調查審理完畢,自以定相當之擔保為宜。茲審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雖不能禁止、限制相對人自由處分、收益系爭房地,然因該登記之存在,實際上仍妨礙第三人與相對人進行交易之意願,致相對人處分系爭房地產生困難,是相對人因登記所受之損害,應以該期間因難處分系爭房地換價利益所生之利息損失決之。復審酌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1,660元,係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推估訴訟繫屬登記期間為4年4個月,據此估算相對人於本案訴訟審理期間,因訴訟繫屬登記可能遭受之損害為938,526元〈計算式:4,331,660元×(4年+4/12年)×5%≒938,526元,元以下4捨5入〉,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940,000元為適當。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6項規定,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是應否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屬法院職權判斷,而本院就本件已得為正確之判斷,爰不待相對人之陳述,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就系爭房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應酌定上開擔保予以許可,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雅婷附表:110年度訴聲字第3號(所有權人:張雅琪)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安樂區 新城段 963 4441.85 10000分之59 2 基隆市 安樂區 新城段 963-1 1.62 10000分之59 3 基隆市 安樂區 新城段 963-2 24.19 10000分之59 4 基隆市 安樂區 新城段 963-3 755.15 10000分之59 5 基隆市 安樂區 新城段 963-4 71.69 10000分之59 6 基隆市 安樂區 新城段 963-5 3.48 10000分之59 備考: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 材料及用途 1 00000-000 基隆市○○區○○段00000000地號 -------------- 基隆市○○區○○○街000號6樓 6層 6 層:121.66 合計:121.66 陽台:13.81 花台:1.76 全部 00000-000 基隆市○○區○○段00000000地號 -------------- 基隆市○○區○○○街000○號至211單號地下室貳層 地下二層:2845.79 合 計:2845.79 126分之1 備 考 共有部分:新城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290,新城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