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4號原 告 蔡匯德被 告 基隆市政府土木工程科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徵收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意旨,係請求被告給付土地徵收費新臺幣1,615,950元(或請求被告徵收原告之土地),核屬公法上之爭議,普通法院無審判權,原告向無審判權之本院起訴,自屬違誤,爰於徵詢兩造當事人意見後,依職權裁定移送有受理本件訴訟權限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