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淑莉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柯瑞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3,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