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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0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訴訟代理人 林世偉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趙玲玉間撤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撤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被告張○○之真實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2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為憑,其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裁判日期:2021-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