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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1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被 告 黃韻昇兼 訴 訟代 理 人 黃己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於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訂民國111年6月14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9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裁判日期: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