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98號上 訴 人 詹勝雄
詹騰凱
詹涵宇被 上訴人 權威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訴字第398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各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每位上訴人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