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號原 告 余登美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被 告 林若蓉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靖蓉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款項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