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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34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34號原 告 吳仁哲被 告 周昱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7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72萬9,000元,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如後,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化名為全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全盛公司)業務員「周浩森」於109年5月7日與原告聯繫,表示欲收購原告手中殯葬商品,雙方接洽約定於109年5月9日中午,在全盛公司位於臺北市內湖區陽光街辦公室見面,詢問原告手上之殯葬商品種類。109年5月12日晚上,兩造相約於原告新北市汐止區住處樓下見面,被告以手機拍攝原告所有之靈骨塔產權憑證,告知將回公司評估。109年5月18日上午11時許,與原告約在全盛公司位於臺北市內湖區陽光街辦公室附近見面,被告告知原告手中之殯葬商品,公司願以6,700多萬元購買,表示可使用「一時貿易所得稅」6%即402萬元之節稅方法,原告不疑有他,於109年5月19日自名下之國泰世華銀行內湖分行帳戶提領40萬元,並另交付3萬元之手續費,共計43萬元予被告。嗣被告致電原告告知因股東不同意原告僅支付40萬元,需補足差額,原告因急於出售手中之殯葬商品,遂於109年5月28日晚間11時許,在住處樓下,將從原告兒子吳中天之台新銀行帳戶提領之現金100萬元交付予被告,及於109年6月19日上午10時許,在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2段星展銀行內,原告臨櫃提領現金273萬元交予被告。嗣經原告多次聯繫被告,被告均以很忙碌、國稅局查稅等方式拖延,於109年7月19日,被告再以案件審核未通過,需繳納古董稅6%共計416萬元為由,要求原告補交116萬元,餘款300萬元則由被告借款,因被告均未為原告售出殯葬商品,原告始知受騙,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財產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16萬元。

三、被告抗辯略以:確實有從原告那邊拿到416萬元,但實際上僅分到100多萬元,願將分到的100多萬全數歸還原告,但目前經濟狀況需要分期給付等語。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查訴外人黃胤庭、許顥瀚因從事殯葬商品買賣業務而結識,認為利用殯葬商品交易進行詐欺之利潤可觀,萌生設立公司詐欺牟利之念頭,並覓得人頭於107年4月16日設立鈦和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鈦和公司),由黃胤庭擔任老闆、許顥瀚擔任管理人,共同主持、指揮具有犯意聯絡之業務,由鈦和公司提供持有殯葬商品之客戶名單,再交給詐騙業務員,向擇定之對象訛稱公司有意高價收購殯葬商品及相約見面,藉此誘騙該等對象交付金錢,黃胤庭另於109年2月27日設立全盛公司,改以全盛公司名義,循相同運作模式詐欺取財,被告係於鈦和公司營運期間加入擔任業務,並以預繳一時貿易所得節稅為由,誘騙原告分別於109年5月19日、5月28日、6月19日各交付43萬元、100萬元、273萬元予被告,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對黃胤庭、許顥瀚及被告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論被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並處有期徒刑2年4月在案,此經本院職權核閱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刑事案件屬實,並有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本院卷第13頁至第259頁)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第215條定有明文。被告參與詐欺犯罪組織,假裝全盛公司有意收購原告持有之殯葬商品,訛騙原告交付現金416萬元,原告損失現金416萬元之結果,與被告之故意侵權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失負賠償責任,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16萬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