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56號原 告 林富嫆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林建宏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25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九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婉晴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