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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33號上 訴 人 章銘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春祥間因110年訴字533號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反訴對其不利判決部分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命上訴人交付抵押權相關文件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業據111年2月22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萬505元;反訴部分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塗銷系爭抵押權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為470萬2,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443元,以上合計應繳納裁判費為12萬1,94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