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國字第2號上 訴 人 陳泰鴻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等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2萬3,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8,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