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原 告 俞義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被 告 郭政達
郭政維郭菁惠郭民山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被 告 郭秀貞
賴穗真賴穗玉兼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賴劉恂被 告 賴志一
賴穗美
陳阿珠賴正忠兼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賴正賢被 告 陳麗君
賴麗明
陳玲玉賴宏智
賴韻如賴宏益賴宏彰
賴宏彥黃贊豐黃贊淵黃贊鉅黃贊賢黃惠玲賴瓊嬌郭秀娟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撤字第1號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撤字第1號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原告是否有權提起本訴訟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之先決問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