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原 告 俞義 住○○市○○區○○路00巷00號4樓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被 告 戊○○
丙○○
庚○○
丙○○
地○○
玄○○
辛○○
未○○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申○○被 告 癸○○
C○○
壬○○
亥○○
B○○
戌○○
天○○
酉○○
午○○
卯○○
巳○○
寅○○
A○○
丁○○
黃○○
宙○○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宇○○被 告 丑○○(即辰○○之承受訴訟人)
子○○(即辰○○之承受訴訟人)
甲○○(即辰○○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3年10月3日下午4時宣判,因遇山陀兒颱風,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2日,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3年10月4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