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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重家繼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原 告 俞義 住○○市○○區○○路00巷00號4樓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被 告 戊○○

丙○○

庚○○

丙○○

地○○

玄○○

辛○○

未○○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申○○被 告 癸○○

C○○

壬○○

亥○○

B○○

戌○○

天○○

酉○○

午○○

卯○○

巳○○

寅○○

A○○

丁○○

黃○○

宙○○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宇○○被 告 丑○○(即辰○○之承受訴訟人)

子○○(即辰○○之承受訴訟人)

甲○○(即辰○○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3年10月3日下午4時宣判,因遇山陀兒颱風,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2日,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3年10月4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
裁判日期:2024-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