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高嘉德被 上訴人 高碧蓮
高一統高家玲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1號履行贈與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萬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