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茂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輝熊因110年重訴字第10號給付合夥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