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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5號上 訴 人 賀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599號返還船舶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4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裁判案由:返還船舶等
裁判日期:202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