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灣雲聯惠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律師複代理人 宋瑞政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翊泓上列上訴人就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7號返還保證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