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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麗珠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黃麗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明泉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號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3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15,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67,424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