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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監宣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22號聲 請 人 俞承達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俞許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8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俞許足之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街0巷00號,且受監護宣告之人實際上亦居於該址,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專屬受監護人住居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