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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監宣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74號聲 請 人 李鳳嬌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附表權利範圍欄「分別共有2分之」之記載應更正為「分別共有2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且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裁判日期:202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