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53號上 訴 人 林祖陽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複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被上訴人 呂康淑華 住○○市○○區○○街00號 呂光和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0樓
呂光薰
7樓之1 呂光權 住○○市○○區○○路00號00樓呂紫雲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黃梅淑
法官 姚貴美法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