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683號聲 請 人 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相 對 人 林吳素蘭
林志凌
林志彥
林志堅
林純倩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林重松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重松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重松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3月30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俾便釐清繼承之法律關係等語。
三、查相對人林吳素蘭、林志凌、林志彥、林志堅、林純倩係被繼承人林重松(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4年3月30日死亡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0523號債權憑證及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