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司字第17號聲 請 人 李正堅(即思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思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亦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思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思源公司)之清算人,且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4號裁定准許思源公司清算期間展期至民國111年8月31日,然因尚未收到國稅局稅務申報核定資料,復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為此再狀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108年9月12日向本院聲報就任思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5號函准備查。又聲請人於聲請狀內之主張核與上揭一、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