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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司司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謝春輝即耐力中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謝文欽律師

陳國瑞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耐力中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就任耐力中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耐力公司)之清算人,因耐力公司有溢付營業稅之情事並已向所屬主管稽徵機關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七堵稽徵所申請退還稅額,然該所尚在進行退還溢付稅額之審查程序中以致耐力公司未能於清算程序之末日(111年4月17日)前完結清算,為此再狀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10年11月2日向本院聲報就任耐力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7號函准備查。又聲請人於聲請狀內之主張核與上揭一、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裁判案由:延長清算期間
裁判日期: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