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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司執字第 128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2864號參與分配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參與分配債權人就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曾映華(被繼承人曾廣平之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參與分配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參與分配,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3年1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