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救字第2號聲 請 人 羅慶彬代 理 人 蔡鴻燊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清寒證明書(均影本)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