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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司消債調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號聲 請 人 許雅鈴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駁回確定,且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以本院111年度司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命於駁回訴訟救助裁定確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聲請費,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16日送達聲請人,並於111年3月30日確定,聲請人迄今未繳納聲請費,依首揭規定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裁判日期:202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