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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12號聲 請 人 蔡素雲上列當事人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裁定作成前,設若相對人業已死亡,自屬無效裁定,且無可能於裁定後再為補正,如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自應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1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即債務人蔡松輝(民國84年11月2日歿)名下位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於87年間遭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本院87年度裁全字第343號假扣押裁定執行查封在案(本院87年度執全字第248號),聲請人為蔡松輝之再轉繼承人,為此聲請命限期起訴云云。

三、查,本院87年度裁全字第343假扣押裁定(下簡稱假扣押裁定),係於87年7月15日作成,惟蔡松輝前於84年11月2日已然死亡等情,有本院裁定書、聲請人提出之(臺北○○○○○○○○○111年6月24日列印)蔡松輝除戶戶籍謄本暨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新增」專用頁各1件在卷可資覆按。職是,假扣押裁定作成於蔡松輝死亡之後,自屬無效裁定,且無可能於裁定後再為補正,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即假扣押債權人就無效之假扣押裁定限期起訴,於法尚有未合,且無權利保護必要,本件限期起訴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