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龔俊逸即十分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龔俊逸(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十分町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十分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十分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十分町公司)之清算人,十分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以民國111年10月24日基院麗民康111年度司司字第1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又聲請人願擔任十分町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十分町公司簿冊及文件清單、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簿、清算完結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就任同意書,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10號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指定聲請人即十分町公司之清算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