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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勞補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9號原 告 廖秉菘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33元,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用,觀諸原告起訴狀所載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9萬6,000元」等語,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然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則扣除暫免徵收之2/3金額後,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433元【計算式:4,300元-(4,300元×2/3)=1,4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裁判日期:202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