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35號原 告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璩大成被 告 方明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5,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景欣